——2021年7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素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及说明。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的相关工作,根据《契税法》的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契税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契税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契税决定(草案)起草过程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授权地方决定税收相关事项职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授权地方决定税收相关事项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经4月6日召开的第八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按照《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契税授权事项进行认真研究,与政府相关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了多次调研和座谈活动,听取了市财政、税务、规自、住建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关于契税征管、房地产市场交易和政策影响、议案及说明起草等情况的汇报;梳理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了意见建议,同时与人大预算监督研究基地共同完成相关调研报告,供本次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内容,代拟了契税决定(草案)及说明,提交6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二次(扩大)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对契税决定(草案)及说明进行了完善。7月13日,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契税决定(草案)。
二、关于我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以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为原则,提出我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符合《契税法》的立法思路;贯彻了中央减税降费政策要求,落实了“房住不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定位;统筹考虑了我市土地和房屋交易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持税制平稳过渡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总的来看,符合法律规定和我市实际,是稳妥适当的。契税决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为贯彻落实《契税法》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发挥契税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领域财税政策与调控政策的优化协同;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完善税务机关与市规自、住建、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强化契税征管和纳税服务,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做好契税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舆情引导,确保《契税法》顺利实施。
契税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