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爱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将在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举办。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使命光荣、意义重大”;“突出简约、安全、精彩的办赛要求”;“全面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精心做好赛事组织、赛会服务、科技应用、文化活动等各项筹办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风险”;“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贯穿筹办工作全过程”。总书记还指出,“要把筹办冬奥会、冬残奥会作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努力在交通、环境、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取得更多成果”。这些重要指示,为办好冬奥会和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日益健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基本可以实现有法可依。考虑冬奥会筹备和举办涉及领域广、事务多、要求高、时间紧,以及全球疫情整体形势复杂等因素,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制定或者审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志愿服务促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与冬奥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有必要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冬奥会筹备和举办的实际需要,在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加强冬奥会法治保障力度。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授权决定的起草工作,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开展了一系列调研,重点研究了国家和京津冀三地的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4月、5月,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委政法委、北京冬奥会城市运行和环境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自然资源委等相关部门意见,梳理分析政府关于冬奥会保障的立法需求;6月、7月,就《决定(草案)》的内容,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北京冬奥组委的意见。
6月18日,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工作机制第八次会议在京召开,研究通过了《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关于协同推进冬奥会法治保障工作的意见》,三地达成共识,明确可以灵活、适宜地作出与本省市情况相适应的授权决定或者支持冬奥会举办的决定。6月下旬,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就《决定(草案)》文本和审议程序进行了密切沟通。
6月24日至6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决定(草案)》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的意见。7月14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决定(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授权
《决定(草案)》规定,在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期限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关于备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决定(草案)》规定,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期限
鉴于冬奥会筹备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决定(草案)》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为保证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临时措施期限不宜过长,《决定(草案)》还规定,授权的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做到依法行政。
《决定(草案)》已印发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