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中央军委委托,现对《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必要性
贯彻习主席关于加强士兵队伍建设有关重要指示要求,这轮士兵制度改革,将基于军衔探索构建新的士兵制度体系,分类规范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政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主要基于2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贯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客观要求。习主席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根据宪法,衔级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1988年我军建立新的军衔制度时,考虑到士兵军衔制度尚在研究论证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出台了《军官军衔条例》,同时在条例中明确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这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对士兵军衔制度作出明确,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能够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是依法推进士兵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对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基础性制度作出调整。考虑到相关改点复杂敏感,明确由中央军委具体规范士兵军衔管理相关事项,组织在军队内部先行先试,可保证士兵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依法运行。
二、主要内容
草案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内容:
(一)士兵军衔的性质。为有效激发士兵服役积极性,增强荣誉感尊崇感,明确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二)士兵军衔的设置。适应军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需要,分别对军士、义务兵的军衔等级、称谓作出明确。其中,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下士),义务兵军衔设上等兵、列兵两衔。
(三)士兵军衔的管理。为规范士兵军衔管理,对军衔的军种冠名、上下级关系和标志佩带等作出明确,同时明确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委具体规定,以尽快构建完善士兵军衔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军队改革有关举措落地见效。
此外,为同步调整规范武警部队士兵衔级制度,明确武警部队适用该决定。
三、组织实施
根据《决定》,中央军委将先行出台《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待运行成熟后再会同国务院修订调整有关法规。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