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5年,党中央一直强调“房住不炒”,出台了调节房地产供给和需求的一系列政策。2021年3月“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吹响了房地产税改革的号角。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根据决定,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在试点程序方面,决定明确规定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试点期限为五年。
在试点地区选择上,决定要求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