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又被称为经济民事交往中的“安全阀”和“过滤器”。
1979年的一份出生证明书、1983年的一张楼宇抵押贷款合同公证、1985年的一张股权转让协议公证……40多年前,公证服务就已在民事服务和商事领域发挥着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证工作的法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证制度,使公证活动有法可依,明确了公证“预防纠纷”的基本功能,强化了公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该法实施已近16年,这16年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公证行业和公证队伍快速发展的时期。
根据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公证法执法检查。2021年7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赴北京、上海、河北、宁夏、广东、辽宁等6个省(区、市)开展检查。12月2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作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执法检查组深入实际、深入一线,努力寻找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以期真正形成改进工作的压力和动力。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公证预防纠纷的作用发挥不够,总体发展缓慢,公证队伍“进不来”“留不住”问题突出,公证执业保障有待落实,目前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还存在“数据壁垒”……
执法检查组“一镜到底”,照出真问题,而后精准发力,为解决公证工作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提供方案建议。报告紧密结合公证法的规定和公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总结了成绩、分析了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报告认为,要大力宣传公证法和公证工作,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公证、认可公证、信任公证、运用公证。通过加强对公证法实施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