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1年3月全国人大“一法一规则”修正,2021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21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一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摄影/马增科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于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草案增加规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对加开常委会会议、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会纪、完善议案审议程序、专题询问等内容作出规定,亮点颇多。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全面反映了近年来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符合新时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员们还就完善修正草案,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意见建议。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监督等各项法定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是在充分讨论和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和要求,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健全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代表等各项工作中积极探索,形成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显著优势和巨大功效。回顾常委会工作实践,很多变化令人耳目一新: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和举行更加规范,联组会议的议题更加丰富,法律案、预算案等各项议案的审议、审查更加充分;监督工作不断加强,专题询问有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新成效……
武增介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总结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将其上升成为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保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推动重大工作部署、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有效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常委会迅速行动、担当作为,统筹推进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立法修法工作。又如,多次加开常委会会议,打出‘决定+修法’的组合拳,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委员们纷纷表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把创新做法固定下来,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和效率,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
总结吸收新经验新成果,完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修正草案共30条,从多个方面健全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草案充实“总则”内容,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草案还明确程序原则,规定常委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常委会在会议组织方面有很多新做法,体现了会议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必要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规定。”武增介绍,草案明确可以加开常委会会议,规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同时,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疫情防控形势下,常委会会议曾采取“现场+网络视频”的形式召开,取得良好效果。在创新会议形式方面,草案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推动会议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结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改进会风会纪的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措施,草案增加有关规定,细化请假制度,并明确会议纪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开展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草案增加规定专题询问,明确常委会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关于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草案规定,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草案还明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机关研究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议案审议程序、发言和表决制度,对常委会听取的工作报告的范围和程序进行补充完善,增加规定常委会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环保、国有资产管理、备案审查工作等报告。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提出议案、接受询问等方面的职权职责,体现机构改革成果。
草案增设“公布”一章,明确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的公布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会议公开性,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会议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结合人大实践完善有关规定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完善草案、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增加规定专题询问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焦点之一。
“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创新制度,加强和改进了监督工作,反响是非常积极的。”张业遂委员指出,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询问制度,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联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迄今共开展了34次,其中本届人大常委会共开展了10次专题询问。他建议,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题询问,并且可以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专题询问的重要特点,就是要有较深入的互动交流,否则就容易导致形式主义。”韩晓武委员表示,当前专题询问基本都是大联组形式,会场很大,互动交流受到很大影响。他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以专委会为单位开展专题询问的规定。郭振华委员指出,希望利用这次修法机会,在常委会专题询问的内容和方式上都有所创新,“要在询问内容怎样更加集中和深入、组织方式怎样更加灵活和便捷两个方面发力”。
“如果严格按照议题的先后顺序逐项发言,会场组织难度比较大。”针对草案关于发言顺序的规定,张春贤副委员长表示,对于审议来说,发言质量更为关键,建议加强这方面的规定。对于发言顺序可以不作硬性要求,规定得原则一些、灵活一些。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参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明确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发送法律草案的时限,把功夫下在会前,确保会议审议质量和效率。
全面、细致、严谨、与时俱进,是韩梅委员对草案的第一感受。她表示,特别是草案增设第7章“公布”,补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环节,使其更加完整。罗毅委员建议,进一步结合不同职权的行使状况和成长空间,确定修法的重点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