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历来爱好和平,主张强不凌弱、富不侮贫。一直以来,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借口对中国进行造谣污蔑和遏制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愤慨,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
中国人从来不惹事,也从来不怕事。面对这种粗暴干涉中国内政的霸权行径,一方面,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适应反击某些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适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在较短的时间里,起草、审议并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摄影/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是正当之举,有着充分的必要性、正义性,既符合我国宪法原则、规定和精神,也符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占据了法理和道义的制高点。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是为了反对制裁、干涉和长臂管辖,维护公平正义,同个别西方国家在国际上一贯的霸凌行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反外国制裁法共有十六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外国制裁法重申了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反外国制裁法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了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上述范围内的个人、组织都有可能被确定为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反外国制裁法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还对反制工作机制,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作出规定。
作为一部涉外领域专门立法,反外国制裁法充实和丰富了我国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为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