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陕西西安的李女士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其丈夫多次对其殴打。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在视频中提到作为全职太太的她向丈夫要500元生活费也要打欠条。
家暴视频在令网友愤怒的同时,也再次引发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针对李女士向丈夫索要生活费被要求打欠条的情况,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经济控制,但目前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明确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导致遭遇此类行为很难寻求司法保护,应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很多家暴案件伴有经济控制行为
在朋友眼中,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陈红(化名)是个让人羡慕的女人,不仅人长得漂亮,老公还是一家网络公司的销售主管,让陈红在家安心当着“全职太太”。
每每听到这样的“赞美”,陈红只能勉强挤出一丝笑容。陈红以前的工作经常接触男客户,多疑的丈夫让她辞掉了工作。而所谓的“全职太太”只是足不出户,丈夫不允许她“碰钱”,以前上班攒的钱都被转到了丈夫的卡上,她购买任何东西都要“报备”。
像陈红这样的案例,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接触过不少,“这是典型的经济控制行为。”吕孝权介绍说,所谓经济控制,一般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平等的相关规定。”张荆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当一方以生活费为“武器”控制对方经济,强行干涉另一方工作,以致影响到正常社会交往时,婚姻家庭的平等关系就已破裂,构成家庭暴力。
对于丈夫的行为,陈红从来没想过报警,因为丈夫从没打过自己,在她的认知中这不是家暴行为。
2018年,浙江省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调研报告》显示,有超过四成的受访者不知道经济控制也属于家庭暴力。
在张荆接触的家暴案件中,很多都伴有经济控制行为,但由于受害者大多仅将家庭暴力简单理解为肢体暴力,使得经济控制行为被忽视,这也使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长期持续性。
地方立法明确经济控制属于家暴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事”,而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中将家庭暴力行为分为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类,经济控制并未被明确列入其中。
在张荆看来,这是一个遗憾,因为不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很多西方国家,都已将经济控制明确纳入家庭暴力行为之列。
记者注意到,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经济控制也被纳入其中。
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并列举了经济控制具体的表现形式,即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张荆分析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受到传统观念影响,长期以来,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更多停留在肢体暴力层面,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侵害也纳入其中,已经是一种进步。
不过在吕孝权看来,反家庭暴力法还是为未来修法预留了“口子”。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用到的是“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表述,这个“等”字就为日后增加经济控制提供了可能。第三条规定中“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表述其实也涵盖了经济控制这种家庭暴力形式。
完善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5年多来,对于提高民众意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受访专家均建议应考虑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修改完善,将经济控制、性暴力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完善家庭暴力含义。
“当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经济控制行为的不在少数,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单独以经济控制作为理由寻求司法保护难以被认定。”张荆坦言,这种现实只会让更多遭受经济控制的受害者选择沉默,而让侵害行为变本加厉。
考虑到民众对经济控制行为的理解和意识并不深,张荆建议在将经济控制明确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要在法律中明确其概念和认定标准。
“认定经济控制的核心要素是‘控制’,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双方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张荆举例称,实际中有一些“妻管严”,在工资到账后会“上交”给妻子,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因为夫妻双方本质上还是处在平等的地位。经济控制的核心一定是控制,这种控制有两层含义:一是加害方通过严格控制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等行为使得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处理权不再平等;二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对受害方人身或精神等方面的实际控制。
结合一些家暴案件,吕孝权建议修法中应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当前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受害者提供被加害证据。但吕孝权指出,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周期性、复杂性等多种特点,且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举证规则对受害者不太公平,也导致家暴的认定率低。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条对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举证责任提出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概念。
在吕孝权看来,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原告方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及伤害后果,同时指认家暴行为是由被告方所实施。此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告,被告需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如果无法证明,可以推定被告方为加害人,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
吕孝权提醒,这种举证责任并非是“举证责任倒置”,基础性证据还是需要由原告方来提供,这样能避免一些人假借家庭暴力之名恶意提起诉讼。(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