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相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抓紧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政府采购法修法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多个议案,认为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程序的控制、采购方式、代理机构的监管等存在不足,有关采购方式、范围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未能全面体现节约财政成本的立法目的,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尚不完善,与招标投标法存在冲突,对政府采购合同属性规定不明确,建议修改。
据悉,财政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议案提到的增加诚信体系建设和采购需求内容条款等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已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