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世瞩目的北京冬奥会正在进行,一场场精彩比赛,极大激发了人们对冰雪运动的热情。与此同时,作为体育领域基础性法律的体育法,也吸引了众多目光。
诞生于1995年的体育法,在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法规包括法律1部、行政法规7部、中央与国务院文件26件、部门规章31件、规范性文件165件、体育总局制度性文件110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育事业改革的推进,体育法已严重滞后,无法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20多年的体育法迎来首次大修——2021年10月,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此次修订着力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聚焦解决体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确保体育法与体育事业改革协同推进,做好体育相关领域的协调。
树立科学健身理念
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有一个重要目的——把我国冰雪运动特别是雪上运动搞上去,更好推广冰雪运动,推动建设体育强国。
体育强国的基础在于群众体育。“十三五”时期,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逐步增多,人民群众通过健身促进健康的热情日益高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37.2%,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同时,全民健身区域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等问题仍然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全民健身活动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健身设施有效供给不足和不会科学健身两个方面,针对这两个问题,体育法修订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针对健身设施有效供给不足问题,修订草案作出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场馆开放等规定。如修订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针对科学健身,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
在马宏俊看来,修订草案对科学健身作出规定,有助于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国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人们对科学健身的关注度并不高,而且还存在很多误区,很多人认为健身就是动起来,还有人把健身与劳动画等号。其实,健身与劳动是两个概念,劳动过度还会有损健康,这与大健康理念是相违背的。没有科学健身的理念,全民健身活动的顺利开展就会受到影响”。
完善竞技体育规定
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是体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现行体育法在“竞技体育”专章中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为更好实现这一目标,自1995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关于我国运动员创造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管理办法》等数十部与竞技体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得益于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取得了突出成绩。与此同时,竞技体育在运动员权利保障、管理体制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对此,修订草案新增运动员权利保障条款,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调整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款,进一步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新增职业体育条款,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认为,对于“竞技体育”专章的修改十分必要,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但是,能达到优秀等级的运动员毕竟是少数,多数普通运动员退役后在安置、就业、升学等环节面临诸多问题,有的优秀运动员由于伤病等原因也会面临上述问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专业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投入,进一步提高对退役运动员就业技能的培养,切实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利和发展能力。
“此次体育法修改坚持了‘延续合理,改变不合理’的思路,对竞技体育的内容进行了完善。竞技体育不是完全推向市场,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引导和监管,要实现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马宏俊说。
增加反兴奋剂章节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都对兴奋剂持“零容忍”态度。
1月20日,北京冬奥组委与国际检查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将在反兴奋剂信息和情报方面开展合作。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反兴奋剂部部长董大宁介绍说,冬运中心通过全员提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加大反兴奋剂的物品防控、严格准入制度、健全工作制度等多项举措,以对兴奋剂“零容忍”的工作态度实现北京2022年冬奥会兴奋剂问题“零出现”。
对兴奋剂“零容忍”的态度,也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体现。
将反兴奋剂条例进行提炼,总结上升为法律条文的内容,对反兴奋剂工作进行规范,包括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原则;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国家建立反兴奋剂管理机制……修订草案新增反兴奋剂章节,体现了我国反兴奋剂的决心。
“在体育法修改之前,刑法修正案、最高法司法解释等已对反兴奋剂作出规定。在体育法中新增章节,主要是作出制度性、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反兴奋剂条例等法规的修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推动完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体系。”马宏俊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所所长袁钢指出,修订草案通过总结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开展的丰富经验,将反兴奋剂条例等法规政策中的相关内容提炼上升为法律,对未来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规范化的指导。
明确行政监管职责
除“反兴奋剂”专章之外,此次体育法修订草案还新增“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赛事监管的方式方法,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
袁钢说,在“放管服”背景下,行政监管职责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按照这一理念,修订草案将体育行政监管职责法定化,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例如,修订草案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的制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等内容,就是针对体育事业发展,特别是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体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建立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机制,强化各行政部门的协调关系,作出积极应对。”袁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