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
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执行情况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的水平,确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确有必要超出上述限额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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