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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任职年龄原因,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道崎辞去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刘道崎的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