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是我省人大议事规则颁布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的新规定,推进我省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完善人大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高质量高水平履职行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订背景和重要意义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重要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自1991年颁布施行以来,我省人大议事规则在规范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人大依法履职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国家监察体制重大改革,人大工作深化发展,我省人大议事规则存在着一些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方面。修改完善我省人大议事规则,对于进一步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履职行权的各项制度,更好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
此次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法定程序,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地方治理体系。二是坚持维护法制统一。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新规定,对议事规则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对制度有缺失的、比较原则的进行补充细化,保证宪法和相关法律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同时,注意与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既防止互相冲突,又避免简单重复。三是坚持推动制度创新。围绕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聚焦我省人大议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为重要参照,总结提炼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对成熟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完善制度设计、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同时,注意增强制度设计的前瞻性、适应性,为改革创新、实际操作留下必要空间。
主要内容和亮点特色
议事规则共九章六十八条,有六大亮点:
一是完善履职原则,把牢政治方向。为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建设,议事规则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明确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根本政治原则;为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贯彻法治原则,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
二是严格会议制度,明确会议要求。一是明确会议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并对特殊情况下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代会举行前,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并在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法规草案会前征求代表意见,代表会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规范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相关内容。首先,明确预备会议的准备及召开,规定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主要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其次,明确主席团的产生及职能,规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等事项。三是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明确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同时,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和请假提出相应要求。四是强化会议公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并对旁听会议作出原则规定;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立新闻发言人,会议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规定会议通过的人事、法规、决议、决定等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背景下召开省人代会的实践经验,围绕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作了补充完善。一是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二是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会议文件、简报等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阅文系统推送。三是规定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并对大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发言的报名、顺序的安排以及发言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四是规定有关机关对代表的审议意见应当研究采纳并及时予以回复,未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四是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审议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议案的审议程序。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特别是法规案的审议、表决作出细化规定,并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为提高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质量,规定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程序。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提出、决议的表决作出明确规定;完善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提出、审查、表决和调整程序,并明确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执行。
五是保障代表权利,提升履职水平。一方面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为了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行职权,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后,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但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另一方面保障代表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规定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并明确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六是总结实践经验,健全组织人事相关内容。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是省人代会关于组织人事方面的重要职权,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通过办法、提名和推荐、候选人的确定以及选举和通过程序等方面内容。同时,对上述相关人员的辞职、罢免、补选、个别任免和代理作出相应规定。其中,特别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为落实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和宪法、监察法的规定,在选举、辞职、罢免、补选和代理相关程序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二是细化选举和表决方式。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三是增加宪法宣誓的内容。根据宪法宣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宪法宣誓仪式作了具体规定。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