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立法保障公共交通治安,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

发布时间:20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随着我省道路交通运输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为繁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也与日俱增,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事件频发;地铁等公共交通在重大节假日、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间,客流聚集扎堆,极可能引发拥挤踩踏群死群伤等治安灾害事故;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偷窥、偷拍、性骚扰案件猖獗等。然而,规范这些问题的条款都零星散落在少量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科学、有效的规定。因此,解决公共交通治安问题亟需在省级层面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提炼创新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经验做法,弥补现有法规制度存在的空白。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开展江苏公共交通平安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共6章50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运营治安管理、保障和监督等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界定治安管理范围,填补监管空白

  实践中,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范围与公共交通行业分类不完全对应。《条例》必须解决治安管理范围的问题,确保监管不存在漏洞。

  《条例》开宗明义,直接规定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条例》,并分别对场站、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作出具体限定。至于《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运、渡船等水路运输以及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的治安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看,汽车客运行业并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业。但从实践需要来看,春运等大规模客流运输、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如果缺失公安机关对汽车客运站、班线客运车辆内的行为进行监管,将会对汽车客运站、班线客运车辆内治安秩序造成极大的不良后果。《条例》为了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全力履行治安防控职责,通过总则、附则分别明确二级以上客运站、班线客运车辆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条例》,精准界定治安管理范围,突破了传统公共交通行业的界定划分,填补了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空白。

  明晰各方责任义务,形成联动共治新局面

  ——细化政府部门职责,确保监管不缺位

  由于客观上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以及部分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政府部门主管上思想不够重视等现象的存在,导致实践中部门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情况出现。《条例》为解决这一问题,对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部门职责进一步具体细化,明确公安机关是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建设工程建设、客流规模聚集、财政补贴等方面涉及相应职责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强调经营者义务,做好治安防范

  公共交通具有公共属性,公共交通经营者理应承担社会责任。《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经营者的治安防范义务,第三章明确经营者在运营中的治安管理责任。一方面,从公共交通经营者管理角度出发,明确经营者治安防范的普遍性义务。包括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设置治安防范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设施,并保障必要的投入;对重要岗位人员组织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所有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建立治安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按照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预案等。另一方面,从运营全过程治安管理的需要出发,明确经营者责任。对进站人员、物品等实施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依法处理;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

  ——规范乘客行为,提倡文明乘车

  乘客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到公共交通治安秩序。近年来,乘客的霸座、占座等治安案件屡见不鲜;携带、夹带危险物品等造成公众安全隐患;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等。因此,对乘客行为的规范,对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至关重要。《条例》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包括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交通工具;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给予褒扬激励,以弘扬社会正气。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关注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

  因驾驶人员等身心异常导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如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正是个人心理问题导致悲剧发生,造成了十分严重、恶劣的后果和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对公共交通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经营者要关注重要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发现存在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

  ——关注新业态发展中的治安安全隐患

  近年来,网约车成为新兴的交通出行方式,满足了人民群众对舒适度、便捷度的要求,是出行和服务领域的重大突破。然而其安全隐患和监管问题也成为公众的热议话题。《条例》对网约车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入平台的订单和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对未履行安全风险预警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关注网络运营数据的保护

  公共交通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可以收集到大量的乘客个人信息、出行信息和交通工具轨迹等静态、动态基础数据。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求公共交通经营者快速及时提供车辆轨迹、人员信息等数据,防止重大恶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或是帮助后期侦破,在保护乘客等生命财产安全上确有必要。但另一方面,数据的公开、使用也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随意滥用,影响个人数据安全。为此,《条例》做好两方面的平衡,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了公共交通经营者有向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开放数据、配合工作的义务,同时要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关注客流规模聚集现象

  近年来,我省地铁日均客流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尤其在重大节假日、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间,客流短时间内聚集扎堆,一旦应对不当极可能引发拥挤踩踏群死群伤等治安事件。《条例》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场站可能发生客流规模聚集的情况,针对可能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的活动,要求活动举办者应当征求公共交通经营者同意;对已发生客流规模聚集的情况,要求公共交通经营者迅速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跳站运营、停止运营等应急处置措施。

  这部《条例》的实施将会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制度在管理上的空白,形成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体系,为进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线,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夯实法制基石。

  

  

  相关链接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jd/202202/t20220210_53489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着力激发创新活力 下一篇: 完善制度机制 强化工作举措 用良法为高质量教育督导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