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奖励,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褒扬和保障性措施。今年5月28日,新修改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审议通过,提高奖励基数到5000元以上,以立法的方式让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让社会正气进一步弘扬。
今年4月,在黑龙江密山发生的东北虎“完达山1号”进村事件中,村民宋喜国驾车完成了一场惊险的“虎口救人”壮举,事后被当地表彰并获得2万元奖金。5月,在南京发生的驾车撞人持刀捅人案件中,“南京胖哥”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不幸受伤,赢得全网赞叹。前有“虎口救人”,后有“刀下夺人”,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展现出的是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的英勇气概,弘扬了强大的社会正能量,彰显了新时代的精神风貌。
在他人遇困、遇险和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国家、集体等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有人勇敢地站出来,实施救援或与不法分子作斗争,这种见义勇为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体现社会正能量的一种正义行为。然而,见义勇为者一旦出现严重伤残或意外身故,如果得不到及时救治和救助,其整个家庭将由此陷入困境,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为鼓励民众见义勇为,不少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激励和保障性措施,对见义勇为者实行精神和物质等方面奖励,并予以社会保障等优待政策,从而纾解平民英雄们的后顾之忧。
今年5月28日,新修改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上不封顶。
消息一经发布,便引起高度关注,好评连连。云南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保护和奖励,更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助人向善的社会风气,意义不言而喻。
奖金基数提高条例修改紧跟时代
这次立法是对2011年修订实施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再次“升级更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加,此前规定的2000元表彰奖金基数起点极低,各级表彰奖励金额承担比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此次修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条例》,紧紧跟上国家机构改革步伐,提高了奖金基数,调整了各级承担比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云南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大幅调整了奖金的基数且“不封顶”。本次修改,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从原来的“2000元以上”调整为“5000元以上”,且上不封顶。
据云南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这一修改顺应了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十三五”期间,云南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2019年,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22082元和11902元。云南省省级财政投入见义勇为工作和奖励经费持续增加,社会募捐不断扩大,见义勇为基金连续多年增长,奠定了坚实资金保障基础。
奖金根据贡献大小不同逐级递增。有较大贡献的,逐级申报到州市一级,奖金基数为“1万元以上”;到省一级,则为“10万元以上奖金”。“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州、县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省、州、县三级的比例由50%、35%、15%修改为65%、30%、5%,结合州市、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不充裕,保障相对困难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统筹各级奖金承担比例,减轻了基层负担。
保障及时救治就业入学优先
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参加工伤、基本医疗、农村新农合保险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由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拨专款按规定予以解决;仍确有实际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按规定予以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享就业、入学优先权。《条例》要求,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在公务员招考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依法给予照顾;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针对政府部门组建、名称变更、职能调整的情况,条例对有关部门的见义勇为工作职责任务作了新明确,将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纳入条例,将原民政部承担的烈士评定、优抚等工作调整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便于人民群众办理见义勇为申报、优抚等事宜。
锁定“一多四少” 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1999年,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让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有法可依。条例公布实施以来,云南见义勇为工作成效显著,多项创新举措走在全国前列。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010年通过开展全面系统调研,锁定了贫困家庭多,奖金发放少、获得加害人民事赔偿少、享受抚恤和福利等待遇少的“一多四少”的短板问题,找准了提升见义勇为工作质量的关键点。
2016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为省委省政府健全完善见义勇为人员优抚保障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此外,省综治办从2012年开始积极对接省级民政、教育、人社、农业、司法、住建、卫健、工青妇等部门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困难救助、劳动就业、教育照顾、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住房保障及授予荣誉等方面出台22份政策性文件,形成了以条例为主,相关文件配套支持完整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法规政策体系。
2011年,云南省委政法委推动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牵头起草并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的研究报告》主报告及《云南见义勇为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下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研究》等4个子报告,为推进云南省乃至全国见义勇为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有开创性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募集能力逐年提升,目前基金规模达1.14亿元。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累计表彰见义勇为先进6500余人,其中省级表彰487名、颁发奖金428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