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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性质和定位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讲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性质,应该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说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我们同其他许多国家议会组织制度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的议会,无论是两院制还是一院制,其权力都统一由全院会议行使,只有全院会议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既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包括监督在内的职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的监督、代表国家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

  说常委会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监督可以涵盖或替代其他监督,与其他监督也不存在主从关系。就定位来讲,我们人大监督工作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们已经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各种监督制度。除了人大监督,我们还有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党纪的问题;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政纪的问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违犯法纪的问题;在司法诉讼中,还有司法机关相互间的监督,有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监察法,建立了全新的国家监察制度,我们的监督体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专门讲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每一种监督都有各自特定的作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宪法法律实施和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以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们人大监督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摘自韩晓武:《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1/273d74d6342f47e4a43958432099a9e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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