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发挥着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2021年5月至6月,陈竺、王东明、郝明金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浙江、陕西、河北、山东、山西、吉林等6个省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组还委托黑龙江、江苏、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21年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作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同时,企业破产法实施中也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府院协调不落地等问题。对此,报告建议通过优化破产程序、健全管理人制度、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等举措进一步推动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
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安排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工作,对于强化依法破产观念,加快“僵尸企业”退出,解决企业“生易死难”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指出,企业有“生”有“死”,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常态现象。要引导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正确理解、主动运用破产程序整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