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聚焦 > 正文

济南立法规范养犬行为 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新华社济南8月8日电(记者王志)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严格限制饲养犬只的数量、品种,规定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养犬人违规将受到处罚。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正式实施。

  济南市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市范围内均实行犬只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根据条例,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济南市还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比如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随身携带器具及时清除犬粪等。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济南市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比如,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等。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f3740c7f2f704688ae611d22dd8b199f.shtml

上一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致第32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贺电 下一篇: 赣州人大:立法弘扬“苏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