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反外国制裁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制定这部法律,一致认为,为了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充分发挥法治在对外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是必要的。常委会初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政法委员会、外交部和商务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国国家以干涉我国内政为目的,依据本国法律对我国公民或者组织采取遏制、打压等歧视性限制措施,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外国国家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采取所谓“单边制裁”,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属于国际不法行为,我国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是必要的、正当的,建议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二、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严重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我国有权采取必要制裁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相关制度主要解决应对外国“单边制裁”的反制问题,第三款是针对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的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不法事实行为,明确我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建议单作一条规定,并明确参照适用本法执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三款作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草案第六条对反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查封、冻结或者没收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权”;第三项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对有关交易活动进行限制”。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没收”与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所不同,应当慎重;第三项只规定禁止和限制交易,不够全面,还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开展有关合作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项修改为:“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将第三项修改为:“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草案第九条规定:“反制清单和具体反制对象,反制措施的确定、变更、暂停或者取消,由外交部公布。”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除外交部外,也可以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公布,增强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五、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有的部门提出,有的反制措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建议增加“部门规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