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温杰等同志申请辞去相关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1月1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温杰、吴跃、金安江、杨云、白芳芹、李保芳、徐静同志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温杰同志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吴跃同志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金安江同志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杨云同志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白芳芹同志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李保芳同志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徐静同志申请辞去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