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共有21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授权决定,为改革先试先行提供了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指导试点法院开展改革探索,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试点工作“两手抓”、“两不误”,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出席人员强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改革部署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进一步深化试点改革,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整体框架已初步形成,下一步应在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地方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累更多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注重做好改革“精装修”,在完善制度细节上下功夫,让人民群众更切身感受到司法改革“红利”。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评估问效,及时释疑解惑、纠正偏差,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不断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高质高效完成改革试点任务。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认同,为推动试点工作和民事诉讼法修改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大多数法院已经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但由于当事人认可度不高、衔接配合不畅等原因,调解成功率不尽如人意。应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整合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方力量,促进各种解纷方式协同配合,有效缓解诉讼压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重视总结改革中的诉前调解经验,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人民调解等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方式,完善相关预防性法律制度,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法制保障。有的出席人员提到,各试点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多数是司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有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效率不高等问题。建议参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选任方式,探索建立遵循市场规律和法治要求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为诉前调解工作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密切关注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研究新加坡调解公约批准问题。
三、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导,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同时注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为追求效率而牺牲程序公正。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本次改革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调整,从以各地年均工资为基准的比例制改为5至10万元的定额制。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在保持定额制的基础上,适当吸收以往比例制的内容,因地制宜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入口”。
四、健全在线诉讼规则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在线诉讼能够节约资源、提高效率,也对设施配备等提出新的要求,还对如何保证司法审判的现场性、公开性、亲历性提出新的课题。建议结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工作,系统研究梳理在线诉讼的难点堵点,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加强设施配备,充分释放在线诉讼的效能。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法院系统内部设有多套电子送达系统,存在多头管理、资源浪费等现象;有些当事人提供无效电子邮箱或者邮箱的信件拦截功能设置不当,导致司法文书送而不达、达而不悉。建议进一步规范送达程序、明确送达标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书送达平台,协调各大电信运营商,整合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渠道,提高电子送达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五、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涉及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深远,应通过普通程序来审理,使审理过程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可能会削弱二审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应审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要素式审判的研究和实践,为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和普及人工智能创造条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高度重视案件快速审理后的执行问题,切实增强百姓打赢官司的获得感。
六、完善改革配套措施
一些出席人员认为,诉讼费用是调节案件流向、节省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当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诉讼费用标准不适应改革要求。建议尽快启动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结合诉讼程序特点、司法资源投入等方面因素,科学设置收费标准,完善缴费办法,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完善试点法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面体现法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避免简单以“高数值”论英雄。
七、加快修法进程
一些出席人员强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试点工作还有8个多月就要期满。建议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制等成熟经验,加强沟通、加快进度,尽早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与法律修改同步进行、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