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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江苏、湖南、山东实地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还就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改安全生产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应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二、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完善相应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增加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四、有的部门建议,结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有益经验和实践做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职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认证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基层应急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的代表,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在安全生产指导思想、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增加了系列规定,修法正当其时。草案经过修改完善后,内容更加合理、切实可行,建议尽快审议通过。法律颁布实施后,必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68adf1c22101443fb981aced34a2feb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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