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南省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关心和精心指导下,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省、市系列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旗帜鲜明讲政治,求真务实立良法,强化监督保实施,服务大局促发展。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深入推进法治保山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山建设“两区一地”(世界一流“三张牌”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际文化旅游胜地)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了市委的高度评价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
一、多措并举抓落实,立法工作成效升
保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3月1日开始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已立六部地方性法规:《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于2017年10月13日起施行;《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20年4月9日起施行;《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立法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等要求,2017年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地方立法重大事项范围,有关立法选项、重大立法内容、条例草案审议等关键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同意。特别是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党组应当在换届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市委,经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通过并公布。公布的立法规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党组应当及时向市委请示,经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通过并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初报送市委,经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并公布。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好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回应好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盼,做到“民之所呼、立法所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的汇聚民智、体现民意。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义务、责任的关系,充分体现权利、机会、规则的公平,让人民群众共享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在法治建设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强化精品意识,区分好轻重缓急,按照“急需先立、成熟优先”的要求,把好法规立项关。在法规的内容、制度设计上,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着力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防止“照搬、抄袭”和重复立法。避免“大而全”“小而全”,提倡“小而精、短而实”。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较为单一的,善于采取“小切口”及简易体例结构,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不搞鸿篇巨制,重在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坚持突出机制建设。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2017年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立法评估办法、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立法工作制度,为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2017年6月份,为推进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精细化,调整了5个立法联系点,分别是隆阳区板桥镇、施甸县姚关镇、腾冲市曲石镇、龙陵县龙江乡、昌宁县田园镇等5个乡镇。负责行政区域立法项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参与立法调研,组织法规草案的论证和征求意见,提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同时在保山学院、市社科联建立立法咨询基地。并聘请38名立法专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坚持严守立法权限。依法立法是依法治国对立法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所在。在实际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严格在立法法赋予的权限框架内把握立法重点,抓住突出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开展立法工作。同时依据《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等环节工作,规范立法行为,不精简程序,不减少环节,切实做到不违规立法。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均做到“不抵触、合实际、有特色、可操作”。确保《条例》内容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真正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这样,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才能促进当地高质量发展。通过努力,市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初编制完成了《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规划》共确定12件立法项目。第一类为完成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6件。第二类为储备项目,即在条件成熟时研究起草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6件。
近期经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正在拟写《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至2026年立法规划(草案)》,将按有关程序报批。
(六)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要接地气、可操作和管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精品意识,体现地方特色,突出问题导向,确保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握关键环节,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操作,对法规内容反复推敲,确保立“良法”、出“精品”。
(七)坚持强化监督,确保所立地方性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权威在于执行。在加强对条例进行宣传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已对《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和《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八)坚持抓好自身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立法工作队伍。一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加强立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立法法、立法条例、立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2017年5月和2021年5月,为适应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举办地方立法工作培训,分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专家作专题授课。并积极选派立法骨干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专题培训班的学习。主动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工作,请求指导。并先后与山西吕梁、广东清远、贵州遵义以及昆明市、曲靖市等人大常委会就立法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学习。
二、实事求是找瑕疵,查准问题促整改
一是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立法联动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二是立法人员专业素质需要不断提升;三是一些部门对地方立法的认识不深,立法的愿望强烈但提不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四是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认知度、知晓率不高。这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三、总结经验和体会,以利工作上台阶
一是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全过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忠实维护者、实践者、推动者。自觉服从党委领导,支持好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立法工作重点,自觉使立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是在立法工作中雷厉风行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每一部法规草案都在保山日报和保山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开征求各级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还通过组织立法调研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征求了全市各级各界、政府法律顾问、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立法联系点、有关领域专家、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更广泛地凝聚了社会共识,为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三是坚持遵循不抵触原则。首先是不突破立法权限。准确理解和把握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坚决不搞突破和变通。遇到把握不准的立法项目,及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确保了立法项目的合法有效。其次是法规内容不违法。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实施性立法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创设性立法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在此基础上,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等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类法规,制定出比上位法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坚决杜绝立法放水、降低标准等情形的发生。同时,坚持审慎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第三是立法环节不缺失。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的规定,从立项、起草、提出议案、审议、报批、公布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并加强立法工作督导,确保圆满完成立法任务。
四是遵循科学规律。在具体工作中,首先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立法。主动征求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保山市情的调查研究,加强对现实问题的调查摸底,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间题的对策和建议。其次是坚持规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法规的体例结构和条款设计,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利与义务、权カ与责任,确保法规文本内部的和谐性及其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
四、与时俱进勤履职,再接再厉谱新篇
(一)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们要自觉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立法工作中坚决贯彻党的主张,制定什么法规,法规体现什么政策及价值取向,制度如何设定都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党中央的政策主张为遵循,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及各方面,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要认真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都要坚持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认真编制立法计划。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前瞻性,应当由人大牵头起草逐步改变政府部门主导立法项目的现状。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在立法方向、重要制度设计等方面,加强督促和指导。二是发挥人大的审议把关作用。扩大立法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论证和评估,广泛凝聚立法共识,认真做好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三是注意防止立法中的利益偏向。积极探索由立法机关牵头,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并提出法规草案的格局,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四是重视发挥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政府及时有效做好有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配套的具体规定,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要尽早谋划,积极主动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用法规规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并考虑及早将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纳入立法规划计划。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要积极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三是加强民生领域地方立法。要树立为民用权、为民履职、为民立法的理念,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法治上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要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作支撑。立法队伍的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信心、增强自觉、鼓舞斗志,全面提高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本领。要落实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不断提升地方立法队伍素质。(杜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