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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7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

  现行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施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我省人口形势发展的需要,已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我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制定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我省平稳有效实施,我们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二、《条例》修改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决定》明确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我省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及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扶助照顾政策。修改后的《条例》在调节人口结构、减轻老龄化压力、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谐发展等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

  (二)有利于改善适度生育水平,保持人口均衡发展。我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完成了人口再生产类型历史性转变,人口增长过快得到有效控制,极大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压力。当前,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已发生转折性变化,为进一步释放生育潜能、改善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我省及时修改《条例》,依法推进三孩政策实施落地,配套出台生育支持措施。

  (三)为加快构建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体系提供政策保障。我省《条例》修改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优化了生育政策、完善了奖励扶助保障、优生优育服务等内容。清理和删除了阻碍三孩政策实施的措施。《条例》修改后,产假制度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并新增免费实施优生优育措施,明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免费项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生育政策。

  一是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死亡或者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简化生育办理程序,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子女无需审批。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罚规定。

  (二)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三是设立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四是关于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需要申请哺乳假的,可以按照《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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