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实际,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围绕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与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利益相关方通过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却有损于公众股东的相关决策。但是目前,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项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和质疑。公司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应给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留出空间,并对如何设立并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予以明确规范,比如增加关于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刘修文委员说。
欧阳昌琼委员指出,现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修订草案把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删除了,在新修订的法律条款中却没有补充完善,这是不够的,不能解决现实当中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建议借着这次修法机会,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李钺锋委员说,在调研中,据有关方面反映,目前,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特别是这次公司法的修订,立足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是在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企业乃至市场经济的整体形象。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细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为优化我国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朱明春委员说,作为国家出资公司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事实上,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同程度地承担了一些社会功能,这些都是有成本的,应该要求他们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方面,正面要求国家出资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定期公布也有助于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作出的贡献。据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