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为落实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要求,草案规定了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黄河文化资源记录共享、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健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制度。
窦树华委员说,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文脉,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要以保护中华文化传承和积淀为基础,要对大拆大建破坏黄河文化的行为规定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以专章的形式对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作出规定,但是在法律责任中却没有关于违反文化保护传承规定的处罚措施。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就破坏黄河文化的行为增加相应的责任条款,使得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措施更具有刚性约束。
吉狄马加委员说,黄河不仅是一条自然河流,是自然遗产,同时也是我们民族的精神遗产,对黄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此之前已经有了一些相关法规,此次立法终于将黄河文化遗产保护上升至国家层面,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8条具体的内容,意义更加重大。建议把这些条款在法律层面上用更具体的表述固定下来,使得黄河文化的保护更有可操作性。
“黄河文化中的红色文化遗存,在上游、中游、下游都有。建议在草案专章中增加‘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丰富黄河文化保护的内涵。”肖怀远委员说。
白春礼委员说,第九章“保障与监督”对生态补偿机制、水权市场化交易、黄河流域联合执法等作出规定,这是推进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的重要举措,建议在这部分加上跨流域司法的相关内容,加大司法机关执法力度。究其原因,从黄河流域的实际情况看,每一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有可能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一级区域和流域的关系问题,地方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总是面临地方保护主义和法治统一的难题。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在黄河流域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跨区域的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