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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针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了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了解读。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

  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噪声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律名称上发生变化,也在几个重要方面作出了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刘海涛介绍说,在立法目的中体现了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法律增加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

  噪声污染防治法注重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规划方面,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标准方面,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监测方面,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环评方面,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在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方面,均增加了相应条款。

  法律在完善政府责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规定外,还强化了社会共治。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惩处力度。明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一直以来,广场舞音乐、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令很多民众深受其苦。对此,刘海涛指出,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邻里噪声方面,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针对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室内装修噪声方面,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方面,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设施设备噪声,规定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此外,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制修规划应考虑声环境

  刘海涛指出,“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作了一些与此密切相关的规定。”刘海涛举例称,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1/184e7922f2854c49bbd95fcf461217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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