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黑土地保护法草案提请审议 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

发布时间:2021-12-25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

  一年多之后,“耕地中的大熊猫”迎来专门立法——12月20日,黑土地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特殊保护宝贵、珍稀的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草案不分章,共37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要求和原则、政府责任和协调机制、制定规划、资源调查和监测、科技支撑、数量保护措施、质量提升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资金保障、奖补措施、考核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黑土地的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相较于其他土地的单位面积产出,同肥不同量、同量不同质,粮食产量高、品质好。东北黑土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粮食产量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粮食商品率高,是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的重要来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制定黑土地保护法,有利于规范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利用等活动,保护黑土地高产优质农产品产出功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处理好黑土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重点和难点在耕地。对此,草案对黑土地的地域范围、土地特性作出明确规定——涉及的地域范围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土地特性为拥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耕地。

  加强政府统筹协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行动方案等措施保护黑土地,但是仍存在政策协同性不足、稳定投入机制未建立、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

  统筹和协调是形成工作合力的关键。据此,草案完善政府工作机制,明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突出规划引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集中连片治理、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县级规划应当落实到地块。为摸清黑土地底数和变化趋势,草案对开展黑土地调查和常态化监测作出规定。

  国家建立奖补机制

  为进一步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草案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强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保护责任和调动积极性、加大黑土地保护投入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科技手段为黑土地保护提供重要支撑。草案加强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针对水蚀、风蚀、土壤质量下降等突出问题,明确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规定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壤质量、加强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护黑土地,同时要让保护者不吃亏、种粮者收入有提高。据此,草案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黑土地养护措施,国家应当建立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奖补机制,鼓励支持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

  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是黑土地保护的重要保障。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应当保障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跨区域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

  压实责任加强监督

  针对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草案压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形成监督合力。规定建立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

  此外,草案还对禁止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等内容作出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fdt/13417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拟增加改进会风会纪有关内容 下一篇: 黄河保护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用法治力量守护母亲河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