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
“此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说。
修正草案共30条,从多方面健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充实“总则”内容提高议事质量效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修正草案明确程序原则,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新特点新要求,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总结实践经验提升工作质量水平
“近年来,常委会在会议组织方面有很多新做法,体现了会议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必要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规定。”武增说。
修正草案明确可以加开常委会会议。将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规定修改为“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同时,对决定会议日期和日程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常委会会议曾采取“现场+网络视频”的形式召开,取得良好效果。据此,修正草案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此外,为推动会议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完善发言表决制度增设“公布”一章
根据实践做法和实际需要,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按照议题先后顺序逐项进行;会议简报可以采用电子版形式分发;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此次修正草案增设“公布”一章,对法律决议决定等事项的公布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的公布进行了明确。同时,为进一步增强会议公开性,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会议情况,修正草案还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记者: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