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针对现行决定和有关法律对计划规划初步审查、执行监督及调整的规定较为原则,修订草案作出规定,细化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明确初步审查的重点、国务院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同时,明确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修订草案还明确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重点和需提交的材料。此外,修订草案还细化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可以对计划规划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况,明确调整报告时间。
考虑到在计划规划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依法加强监督,修订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重点。主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界定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根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明确国务院应当报告的四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三是强化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四是从货币政策执行等五个方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
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加强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修订草案明确,运用审计监督成果、第三方评估、大数据技术等,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持。修订草案还参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