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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呵护妇女身心健康·保护妇女财产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妇女权益保障“支招儿”

发布时间:2021-12-2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3日分组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来,为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妇女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提出许多有力措施,非常及时必要。

  同时,围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呵护妇女身心健康、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等热点问题,与会人员展开热议。

  

  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

  修订草案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刘修文委员表示,近期多地出台延长职工生产和育儿假期等政策,事实上让用工企业承担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可能让企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建议建立政府和企业共担生育成本的机制,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分担企业成本,保护妇女就业权。

  “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的绿色通行证,企业对此十分看重。”吴立新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因侵害女职工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处罚的企业和单位,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被处罚企业和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公布。

  陈国民委员说,残疾妇女作为生活困难、就业率低的弱势群体,面临着就业面较窄、就业层次偏低的情况。建议根据残疾妇女的残疾类别、文化素养、职业技能等,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实现其长期稳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

  

  全面呵护妇女身心健康

  生活中,许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精神控制等侵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对此,与会人员纷纷建言献策。

  李钺锋委员表示,随着法治的完善,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总体上有所好转;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庭暴力职责上还有待加强。此次修订草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五种情形,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妇女权益。

  刘海星委员进一步建议,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如果其怠于履行职责,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介入,以此增加法律的刚性。

  修订草案还明确,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周敏委员认为,虽然当前存在用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现象,但现实生活中,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的情况依然常见,建议保留现行法律中的“暴力”二字,将此条款改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进一步保障妇女财产权益

  近年来,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马杰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增加了农村土地及其相关权益方面男女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权益保护等内容,体现了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严格保护。

  此外,当前我国家庭中男性收入高于女性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离婚时女性财产权益怎么保护,也成为与会人员的热议话题。

  邓丽委员说,由于缺少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的支撑,当前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知之不详或者一方故意转移财产等问题突出。修订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基层法院案件多、办案人员压力大,靠法官亲自取证很难实现,建议对有关部门配合夫妻一方调查取证的义务作进一步规定。

  吕薇委员也建议,对夫妻共同财产查询时有关部门的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部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信息。(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mtgz/50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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