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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送备案1921件 审查建议6339件

发布时间:2021-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2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报备义务,做到了应备尽备,报备质量全面提高。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逐件开展审查,对审查中发现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督促解决。

  报告显示,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其中以书面寄送形式提出的1274件,通过在线受理审查建议平台提出的5065件。经研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包括针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60件,针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5596件,针对司法解释的85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同有关方面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认真接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并及时反馈,已经成为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沈春耀表示。

  据介绍,一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围绕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保障重要法律实施,组织开展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并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

  “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沈春耀表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沈春耀举例说,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记者 张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bccbd4e82ca942cf974aec7fec594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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