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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保护好母亲河

发布时间:2021-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2月20日,黄河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安排,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着力构建科学有效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

  焦点一:准确界定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对“黄河流域”作出清晰界定。对此,草案明确,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焦点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为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草案对当前的黄河流域管理体制作出完善。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统筹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焦点三:发挥规划引领约束作用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草案规定了黄河流域规划体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审批、规划水资源论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资源分区管控、河湖岸线管控、水沙统一调度等制度措施。

  焦点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

  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草案规定了生态修复规划、水土流失总量控制、淤地坝建设管理、整沟治理、生态流量管控、重点水域禁渔期等制度措施。

  焦点五:明确取水许可限批

  草案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条件的要求,规定了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水资源统一调度、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取水许可限批、用水定额、行业节水、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等制度措施。

  焦点六:紧紧抓住水沙调节

  为了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保障黄河安澜,草案完善了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制度。草案要求建立水沙调控和防洪体系、开展水沙调控和防洪工程建设,明确了水沙调度、防洪防凌调度、滩区防洪管理、河道综合治理、重点水库库区管理等制度措施。

  焦点七:健全污染防治制度

  针对黄河流域污染严重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

  焦点八:助力流域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草案规定了城乡融合、城市和县城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制度措施。

  焦点九:保护传承黄河文化

  为落实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要求,草案规定了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黄河文化资源记录共享、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

  焦点十:完善保障监督制度

  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保障,草案明确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规定了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执法和社会监督、约谈、定期工作报告等制度措施。

  此外,草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记者 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2b372bedb44542f593b9add181bad7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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