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紧扣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重点工作,充分吸收了前两次的审议意见,在结构和内容上已经比较完善、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围绕湿地保护日、湿地修复费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建议。
草案三审稿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但吕薇委员发现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她认为湿地宣传周,各地时间可以不一样,但湿地保护日最好能够统一,建议明确湿地保护日具体日期,或者明确由谁决定日期。
廖晓军委员注意到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一条中“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的表述。他认为对湿地恢复费的规定交代得不明确,是一次性的,还是常年交,有没有时间段,是什么收费标准,怎么用等都不清楚。他建议慎重增加收费项目。
刘修文委员也关注到湿地恢复费的问题。他指出,在党中央大力推进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增加一项收费项目应对其设立的必要性和社会影响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如其他代替手段能达到相同的效果,建议不新设收费基金项目。如果设立,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收费基金的设立条件、期限、确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