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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职业院校毕业生设置歧视性门槛

发布时间:2021-12-2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关于职业教育的内涵、工作机制、政策倾斜、激励机制、支持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精准性、可行性,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常委会委员也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周洪宇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的“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表述改为“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周洪宇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后面的表述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最后一句话表述为“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因此有关表述应统一起来,修改后也有助于改变职业教育仅是为了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传统观念,体现新时代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目标的新需要。

  “职业教育学生的升学、就业、职业发展,是职业教育能否真正改革发展、百姓对职业教育是否满意的关键。”对此,庞丽娟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在升学、就业、职称等职业发展方面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设置歧视性门槛”。

  邓秀新委员同样关注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视同仁的问题。他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一些相关条款偏软,比如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应歧视,但在处罚条款中对违反此条的行为没有对应的处罚规则。他建议在处罚章节中增加如果招聘过程中有歧视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情况应受到怎样处罚的规定。

  “办好职业教育必须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是国际上发展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杜玉波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虽有原则表述,但如何调动企业积极性,规定得还不够。建议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可以减免教育费附加。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生均经费,给国企办校稳定的经费来源。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吴恒委员建议作两处修改,一是把“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的表述去掉,因为这是对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的限定和约束。二是把“资本”改为“融资”,再增加“市场经营”的表述,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大的办学资源获取空间。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可以表述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融资、市场经营、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40bb50b04cbf4e67b908718be9532a6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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