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新的商业形态、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形式日趋多样化,由此也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力度,同时加强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修法建议。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议案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权,建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将一些排挤、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经营者损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其他经营者在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获得救济的同时,即维护了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如经营者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未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获得救济。2020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17部门参加的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各省(区、市)也在推进建立本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加大对不正当竞争新问题、新行为的分析、研判力度,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还有议案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定义、后悔权、举证责任适用范围、公益诉讼范围、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实践中对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无理由退货中的后悔权设定等问题争议较大,需要各界逐步统一认识。该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细化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保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修法研究论证。(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