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大幅增加,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快速增长。据了解,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比立法法修改前明显增多,基本保持在1000件以上。
如何适应地方立法主体大幅增加带来的新形势新任务?
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记者会上回应称,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加强对备案法规的主动审查,规范审查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二是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备案、审查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强专项审查和清理工作,在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及时开展专项审查,督促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主动对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不协调、不适应的规定进行清理。
四是与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加强衔接联动,共同研究审查标准,建立移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五是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典型案例交流等,推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
岳仲明说,总体上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的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符合宪法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