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祖木热提·吾布力辞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1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祖木热提·吾布力辞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