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我省出台《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随着国家政策及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不断变化,该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管理需要。此次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统筹“油、路、车”三个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建立健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为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一、修订《规定》的重要意义
(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提出海南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到2025年要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到2035年要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目标。同时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四个最严”的要求,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次作出批示。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和监管方式,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修订《规定》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具体实践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其中最重要的标志性重大战役就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明确要求各地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法规。修订《规定》是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具体举措。
(三)修订《规定》是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需要
海南省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均持续增长,2020 年已达到150万余辆。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已成为大气污染主要来源,影响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分析,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是我省PM2.5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30%,是所有污染源排放之首。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制约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从立法层面固化相关防治措施,确保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修订《规定》将助力构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
随着我省全面淘汰黄标车,国家取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和在用车排放标准,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2016年出台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无法满足国家及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为了适应新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形势和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规定》有助于从源头防范、过程监管、综合施策等环节打通部门监管盲点堵点,建立健全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
二、《规定》的主要亮点内容
(一)注重预防和控制
一是提出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二是明确提出燃料等产品质量及汽油蒸气压指标监管。我省常年温度较高,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规定》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用燃料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
一是明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二是明确重点用车单位管理要求。提出城市公交、道路运输、出租车、港口等重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和维修
一是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为简政放权,提升群众满意度,规定对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免于进行排放定期检验。二是明确排放检验机构和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开展检验、维修活动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系统和汽车维修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形成闭环管理,提高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