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奋力担当作为,把贯彻落实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细化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积极发挥人大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在全过程立法工作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批涉及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刻认识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重大意义,始终牢记党的百年奋斗的初心使命,准确把握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勇于担当,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提升人大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把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神内涵,通过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丰富实践,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人大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立良法、立好法、立务实管用之法。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全省发展大局,在立法过程中确保人大各项工作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恪守为民情怀,使人大立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以高质高效的立法工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提供了法治保障。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之“变”推动高质量发展
修订《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省上下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营商环境是培育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处副处长赵虹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全面系统提升,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创新动力和发展潜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修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重点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数字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推动政务服务集成优化和市场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条例》重点针对当前我省营商环境存在的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如在第三十二条作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作出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和保护力度,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提供场所和配套服务;在第五十二条作出健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在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作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在第二十八、四十四条作出促进政策落地落实;在第三十七条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规定。同时,固化我省开展的“五大专项行动”成果,写入法条,进一步具体化。
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要辩证处理“放、管、服”之间的关系,保护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不留监管空白漏洞。《条例》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着眼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强调依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后,能够正常回归市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在政务服务方面,强调政府提供政务服务的水平是影响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认同感、获得感。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简化审批环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任重而道远。持续深化改革、促进制度创新,就能用良好的营商环境为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健康是己任,全民健身是大任
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就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全民健身更高水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和健康需求作出部署。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加强全民建身成为人民群众增强体魄和提升身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赵虹谈到,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全民健身立法工作,2007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就通过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成为全国较早制定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健康是己任,全民健身是大任,强健的体魄不仅让我们拥有饱满的精神状态应对工作和学习,也是提高生活质量、减少医疗开支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全民健身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结合我省实际,持续举办陕西全民健身运动会,打造了“一带一路”陕西体育精品赛事,开展全民健身最佳赛事评选,形成一些全民健身的陕西特色和陕西经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对全民健身运动会、发展民间民俗运动项目、开展赛事评选作出具体规定,固化陕西经验。特别是针对今年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安全事件,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在《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管控义务,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提供物资、医疗、保险等服务,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条例》共七章六十六条,从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特殊群体健身、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规范。特别是结合我省全民健身工作实际和相关工作经验,对全民健身运动会、赛事安全、赛事评选、特殊群体健身,以及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作出专门规定,充分保障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出台,将为我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陕西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奔跑追梦之路,需要全民健康作为有力支撑。2021年陕西省人大法规一处被国家体育总局表彰为“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
《陕西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天然林,人类文明的绿色命脉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掀起了全面发展的新高潮,“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被写进党的十九大报告。天然林不仅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物质资源。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基命脉,人类文明就诞生在大自然的山水林田湖草之间。
陕西省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三处处长王雅丽谈到,《陕西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天然林保护,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改善天然林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该条例。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从善如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充分听取吸纳各方意见。
“预知五谷,先占五木”,要想预料庄稼收成如何,先要看看森林长势如何,这是春秋时期晋国著名音乐家师旷授予人们的生活常识。王雅丽介绍,天然林的保护修复应当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科学实施修复措施,改善天然林分结构,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天然林质量。考虑到天然林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衔接,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一条提高了处罚的额度。
第二十条重点区域保护措施,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实施永久保护。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人为干预活动。禁止占用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施国防、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一言以蔽之,保障水源安全
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群众饮水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王雅丽强调保障水源安全,既关系民生大计,也涉及社会稳定,是当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2019年将该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尽快调研起草。2020年列入立法计划正式审议项目,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调研、起草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2020年9月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提前介入,多次调研并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指导意见。《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开展了立法调研,征求了全体省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并组织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意见,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集中研究和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王雅丽谈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几点:一是保证法制统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固废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分类,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相衔接,并在禁止性条款中予以体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厘清保护和治理难点堵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减少重复上位法倡导性、一般性规定,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和规制。三是借鉴外省经验。收集外省市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对照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好的做法,在我省修法时吸收借鉴。
饮用水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原条例名称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仅限于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此次修订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城乡水源一体保护,特别关注重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将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乡(镇)、村水源保护相关规定,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条例名称相应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救援、处置等作出规定。加强监测监督,完善应急处置,全面提升我省水源保护水平和成效。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从源头着手确保饮水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增进人民安居乐业,放心舒心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治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新的成果,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依法治省能力和水平的又一次生动实践,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处长杨学军说到。这部条例一定能够开启我省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经过了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赴西安、渭南、榆林、宝鸡等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与当地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业主和物业企业代表等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委托十个设区的市人大同步开展立法调研;此外,设计调查问卷,通过省人大官网、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现场发放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情民意;对各方面提出的18200多条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归纳,对反映集中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参加的立法听证会,对重点问题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管理文件精神,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反复研究修改。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部分共117条。
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方面,现行《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高业主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管理秩序,细化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调整和解决物业服务管理领域内存在的现实问题,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条例》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查处部门职责不够清晰等问题,细化和明晰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管理权限,确保各级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各司其职,完善部门联动管理体制。下一步,发改、公安、民政、应急、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增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发展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五项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立法修法工作方案》,提出了56项立法任务,其中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立法安排部署了“三部曲”,其中之一即修订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锋带领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赴西安、宝鸡进行立法调研,实地走访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进行座谈,听取对实施办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的意见建议。常委会三审前,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的设立、使用,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论证。整个立法过程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意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杨学军说,目前中小企业在全省经济中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正在成为我省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依托。
针对我省中小企业反映较大的问题,该实施办法在降低成本负担、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增加了我省落实国家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规定;对县级以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要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在上位法整体框架下,该实施办法坚持地方特色,细化相关内容,创设地方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保留原实施办法中好的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化入法;全面深入学习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细化相关条款的规定;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做法,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与《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对接,进一步优化了我省在中小企业服务国家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弘扬公平诚信之风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陆续建立一项项制度,让守信者和失信者越发泾渭分明,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副处长吴方略谈到,“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完善信用立法是推进社会诚信体建设的必然之举。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后,法工委及时接手草案的修改工作,由田文平主持召开了立法交接会,并于8月上旬、10月下旬带队到省发改委和渭南、延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对信用平台建设、数据共享、信用应用等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深入了解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运行机制和难点问题;与财经工委、省发改委多次集中研究修改法规草案,在充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议稿。建议稿重点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补充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相关内容;加强信用监管,一方面是规范了信用信息的管理与使用,另一方面信用激励与约束双管齐下,实现惩恶扬善;强化实操性,授权制定四个补充规定和标准;突出个人权益保护,细化了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具体规定,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吴方略继续谈到,《条例》三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据此,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三款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增加第四款规定:“在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公开,让失信者曝光在阳光下,据此,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划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不受一般公开期限5年的限制。
在不远的将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可准确分析个人、企业或机构的信用价值。信用会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信用主体的信用价值越高,其所获现实利益也越大,信用应用更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