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3日电 当前,在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导致现实中存在“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对此,即将于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专门增加第24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行政处罚权为何下放至乡镇街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在接受集体采访时介绍,上述修改是为贯彻党中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推动在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张桂龙表示,为了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此次修订还新增了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规定。
据了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