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我省实际,着力构建“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让家庭暴力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早期干预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则是实现家庭暴力早期干预的重要手段。”省人大社会委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严艺祥介绍说,早在2009年,常州市妇联、市司法局就联合成立全省首个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十多年来,省司法厅联合省妇联等部门大力推进家事调解社区工作室标准化建设。目前,全省已建立419个家事纠纷调解社区工作室,培训家事调解员2.35万人次,2020年,全省化解家事纠纷11.4万件。
条例强化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和矛盾排查工作,明确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家暴警情、家事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回访。严艺祥说:“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警情统计数据平台,开展家庭暴力警情的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条例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通和信息共享。”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如何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和处置?条例规定,有关基层组织、人民团体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劝阻暴力行为,协助受害人及时报案,告知相关权利并提供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根据受害人情况和意愿转介到医疗机构、临时庇护场所等五方面具体工作措施。并通过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为使发现报告机制能有效运行,条例将家庭暴力、家事纠纷排查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通过网格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说。
告诫书与人身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设计,然而在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办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举证难是家暴维权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对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以指导受害人提前做好取证工作,并进一步细化了“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妇联、社区等代为申请,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取证难问题。”
家暴非“私事”,在不法侵害面前,社会支持越强大,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越浓厚,受害者也越容易打破沉默。为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其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调解、化解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公民发现、制止、报告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协同发力。条例明确要建立集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于一体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联动效应,共同做好反家暴工作。
据悉,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刘正则 摄影/于同化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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