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审稿规定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二审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还就统筹研究修改教育法、加强素质教育、健全教育评价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专项修改,教育部正在对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抓紧开展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条件成熟时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人民日报记者 金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