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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偷逃税处罚是否涉“共同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谁违法处罚谁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针对演员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共同违法”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回应称,行政处罚法主要规范法律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应由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

  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集体采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在回应提问时指出,有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逃税、阴阳合同,谁违法就处罚谁。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行政处罚法修订时,演员郑某因被网络实名(前男友)举报存在领取天价片酬和涉嫌偷逃税等行为,引起舆论热议。

  有观点指出,实名举报者(前男友)如果知情,而且参与、协助郑某逃税,在法理上构成共同违法,但对于共同违法,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所规定,税法、行政处罚法均无共同违法的概念、规定,故不会被行政处罚。

  基于此,有人曾建议新法应规定“共同违法”事项但最终未被采纳。一些专家认为,这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对于法理与实务中都存在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有规定,以致无法依法行政。

  “这一问题在修法过程中专门作过研究。”张桂龙对此回应称,前述观点认为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是偏颇的、不正确的。

  比如,行政处罚法第1条有关立法目的中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所谓“有效”,一方面是指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要有效率,需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是“共同”,通常有主次之分,要求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都要区分主次、分别处罚,将增加工作量,会影响行政处罚效率。

  此外,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主观因素是一个重要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有形态上的不同,如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等。

  张桂龙表示,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张桂龙还认为,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个领域或者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由相应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

  比如,治安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了“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其他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逃税,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张桂龙说。(记者 林平)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7/a6ddfb4d3b6c4f7bbc69453180e7e2c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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