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防军队改革走向纵深,国防军事立法深入推进,取得重要进展。7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央军委法制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组织专题采访,就国防军事立法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国防军事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有国防军事专门法律19件,含有国防军事规定条款的法律110件。
国防军事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新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海警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防交通法等4件法律,修改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等5件法律,作出涉及国防和军队的决定6件。
“新时代国防军事立法工作坚持统筹推进、积极稳妥,采取‘改革决定+立法修法’形式,坚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依法有据,同时国防军事立法既传承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又强化保障军人的权益。”岳仲明表示。
通过立法规定军人地位增强权益保障措施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该法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它的亮点在于“新”。该法律通过专设“军人地位”一章,第一次通过立法规定军人地位。此外,这部法律在丰富了军人荣誉内涵的同时,还增强了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体现出更全面,保障范围更广;更具体,保障措施更直接;更有效,保障能落实;更突出,保障有重点等鲜明特点。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希望这部法律能够让广大军人充分认识到军人的崇高法律地位,增强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军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让广大军人了解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增加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郭林茂说。
建立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机制抓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向东介绍说,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这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把这些有益的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更好地保障参战退役军人的权益,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服务部队备战打仗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气氛。”李向东说。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规范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立足新时代新特点,对安置责任、安置方式、适用条件、待遇保障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妥善安置退役军人、发挥退役军人作用、推动新时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制度,争取按照相关程序尽快出台。
统筹协调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样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军事设施关系国防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发展,如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成为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首要原则是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要统筹兼顾。同时,法律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在程序上要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明确涉及到国土空间规划的军事设施规划建设,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此外,法律还完善了军事设施退出机制。
武警法、兵役法与时俱进作出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加强对武装力量集中统一领导。2015年,党中央批准有关改革方案,明确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由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统一领导。这次人民武装警察法的修订确认和巩固了这一领导体制。”童卫东介绍说,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拓展了武警部队的使命任务,充分贯彻了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的要求。
兵役法是新中国成立后较早制定的法律之一。现行兵役法是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之后作了3次修正。童卫东表示,本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订,修改幅度比较大,去年12月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拟安排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审。据童卫东介绍,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党的领导,二是调整兵役制度,三是完善兵役登记制度,四是做好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记者 宫宜希 彭东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