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田凯中)个别被督导单位对兼职督学工作不配合,影响兼职督学工作的进度与效果问题或得到法治保障。
11月23日,《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条例(草案)》二审稿特地增加了一款内容:“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志安介绍,一审后,有单位提出,兼职督学也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中应当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权力,建议条例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兼职督学是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选拔聘任的,其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具有法定性。为树立兼职督学权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和督学管理规范化,法制委员会在“督学的管理”一章中特增加相关内容。
此外,关于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对象问题,《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明晰修改完善。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实施教育督导职权包括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报告;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同时,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确保“双减”落实,实施教育督导可采取哪些方式?
“双减”督导被国家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今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专门通知,对2021年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作出部署安排,明确将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督导评价的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考评。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事项包括了贯彻执行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处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情况等。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事项包括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工作;招生、学籍、收费等管理情况;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况;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置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