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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案多人少!河南或将出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谭敏)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的说明。

  围绕该条例(草案)的立项、调研、论证及协调,省人大常委会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多个单位多层面进行了沟通。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提出了条例初稿。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开展立法调研,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研讨和汇总梳理。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范修芳介绍,“我们多次深入到各地市基层典型实地了解情况,包括栾川杨来法诉前调解工作室、林州老白调解工作室等,听取意见建议,就立法中的难点及调研时反映集中的问题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

  《条例(草案)》主要就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职责分工、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遵循的七条原则,其中包括“源头预防,主动化解;和解、调解优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规定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组织指导。“从现实情况上看,我省不少市、县(市、区)成立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央、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和现实需要,《条例(草案)》规定‘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置实体化办公场所,整合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集中进驻,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一站式服务’。”范修芳说。

  在源头预防方面,《条例(草案)》将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并重,《条例(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坚持把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针对矛盾纠纷化解,围绕构建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条例(草案)》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对矛盾纠纷应当先行调解,明确其先行调解的法定职责。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尊重其依法选择化解渠道的权利。为降低群众矛盾纠纷化解成本,减轻讼累,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此外,针对保障与监督,《条例(草案)》明确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同时鼓励成立基金会、社会捐助捐赠。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相关培训机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以加强调解力量,更好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

  编辑:谭敏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11-23/135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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