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谭敏)11月23日,《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需要德法兼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近年来,平顶山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不文明行为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城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保障和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年国家正式出台了反食品浪费法,建议在《条例》中体现这一导向,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法的原则和精神也纳入了《条例》。
立法过程充分体现民生诉求。对于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如行人遇到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自觉佩戴口罩;野外活动时爱护环境自行清理垃圾等问题,经过系统整理,均纳入了《条例》。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被列为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审议项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多次专题论证,外出考察学习,已于今年10月27日经过平顶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值得关注的是,对市民普遍反映的跳广场舞使用器材音量过大、不即时清理宠物粪便、随意从车内向外抛撒物品等行为,《条例》仍做了强调规定,并注意与已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
《条例》明确,对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对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也处以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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