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谭敏)11月23日,《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鹤壁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遗产丰富,现有省级以上传统村落58个,其中国家级22个。传统村落不仅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调研时专门强调,要把这些别具风格的传统村落改造好。
近年来,鹤壁不断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力度,制定出台《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暂行办法》等。为了让传统村落留下来、活起来,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新优势,有必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符合鹤壁实际、切实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强化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手段。
《条例》共有24条,对保护原则、责任体系、工作举措和传承利用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原则体现和承载着条例立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内容和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条例》在第四条专门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主,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保护传统村落与乡村振兴各项具体工作联系紧密,《条例》又设专款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与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条例》在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同时,对乡办和村委会均明确了相应的工作职责。
考虑到村民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条例》专设了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规定,以充分保证村民话语权。
《条例》在第九条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责任主体、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部分传统建筑长年失修且无人问津的问题,《条例》在第十五条规定了对有毁损或者灭失风险的传统建筑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内容;
针对社会资本进入传统村落保护市场普遍关心的不动产权问题,《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了“传统村落内的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内容;
根据目前技术水平和实际能力,《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鹤壁市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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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彰显条例的鹤壁元素、鹤壁特色和鹤壁风格,结合鹤壁历史文化特点,《条例》在第十七条专门规定,“鼓励、支持村民在传统村落内生产生活,传承鹤壁窑古瓷烧制、泥咕咕制作、大湖黄酒酿造等工艺技艺,讲述朝歌与封神榜、五岩山与孙思邈、阿斗寨与刘禅等历史传说,颂扬八路军在王家迪、刘邓大军在石林等革命故事,赓续本土年节、庙会等风情民俗”的内容。
《条例》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已于今年10月28日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