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英明报道 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议案。
精神卫生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对个人、家庭以及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制定《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是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的需要,也是积极应对精神卫生工作新形势、新挑战的需要。
为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草案规定:省、市、县政府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在乡镇、街道设置心理咨询室;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立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用人单位、学校、监管场所等按照规定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为降低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经济负担,草案规定:省、市、县政府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政策,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大幅度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加大对定点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设立监护人看护补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
为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发生,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工作机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随访等服务,公安机关按规定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在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方面,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加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此外,为提高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率,草案规定: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应急救治救助保障机制,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等部门送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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